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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世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