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德新与被申请人孟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新,孟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22号申请人张德新,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敖汉旗。被申请人孟庆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张德新与被申请人孟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庆文之子孟繁龙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40万元。案外人张德珍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孟繁龙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二、查封案外人张德珍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东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