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吕文康与黄敏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康,黄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吕文康,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敏毅,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敏毅在平果县党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7000元,已被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裁定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敏毅在平果县党校个人住房公积金7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黄敏毅在平果县党校个人住房公积金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