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勇与陶南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陶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70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陶南方,男,汉族,1965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南方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胜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