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传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农历4月结婚,同年生育一子王某乙,由于被告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讼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1年4月结婚,同年生育一子王某乙。现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且无所事事,故于诉讼前与被告分居。上述事实,有六合县人民政府颁发结婚证以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解除的条件。夫妻双方应加强信任,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系好自己的家庭,而不应采取互相指责,扩大矛盾的方式相互对待。至于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执,双方应理性对待。本案中,从原告对家庭的态度来看,原被告之间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状况、要求离婚的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妥善理智地处理家庭事务和琐事纷争,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朱某与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