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马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70号原告:于某,女。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