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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榴叶与陈台宣、金绍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榴叶,陈台宣,金绍丽,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680号申请执行人:胡榴叶。被执行人:陈台宣。被执行人:金绍丽。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台宣。申请执行人胡榴叶与被执行人陈台宣、金绍丽、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6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春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