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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408-1号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尤财祖、贺华蓉、李春风、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枝执字第408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