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郝某某,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