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二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与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十里铺村北。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东林、雷君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只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初磊,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由上诉人青岛龙建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波审判员 孙 威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子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