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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振彦与仇东军、李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彦,仇东军,李连华,郑金林,王善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80号申请人王振彦,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仇东军,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连华,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郑金林,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善民,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振彦与被申请人仇东军、李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案外人李洪厚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仇东军、李连华、郑金林、王善民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查封案外人李洪厚提供担保的其名下房产证号为103**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