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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铁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铁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1990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993年6月24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石铁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K7733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内趁旅客郑倩、王某睡觉之机,盗走王某放在其女友郑倩背包内的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5799元(该手机分12期支付货款,每月支付人民币484元及平台服务费4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某具有前科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K7733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内趁旅客郑倩、王某睡觉之机,盗走王某放在其女友郑倩背包内的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5799元(该手机分12期支付货款,每月支付人民币484元及平台服务费49元)。2015年7月30日,民警在K7733次列车7号车厢将被告人刘某抓获,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当庭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邯郸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归案经过,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网上购手机合同书,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0)京铁法刑字第27号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家属的退赔证明,被告人刘某的电话查询记录及户籍信息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具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如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彦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