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丁峰诉沈阳市和平区信访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93号上诉人:丁峰,男,汉族。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信访局。上诉人丁峰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行初字第2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其居住的和平区南宁北街23号共计34户居民因荣城钻石大厦遮光问题上访,被上诉人召集辽宁德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居民代表协商后,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关于朱焰宇等人上访问题的结案息访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处理意见部分称,“经与开发商、居民代表反复协商,目前双方达成协议:一是全部遮光居民以每平方米700元赔偿;二是部分遮光居民以每平方米500元进行赔偿。”因被上诉人至今未依据报告对上诉人进行赔偿,故上诉人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依据报告中处理意见给予其赔偿。依据报告内容,被上诉人只是就开发商与居民之间的遮光赔偿问题进行协调,被上诉人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依据报告中处理意见给予其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冬审 判 员 曹 喆代理审判员 周玺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