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罗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袁丽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