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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美、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美,张涛,白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单位职工。被告:白美。被告:张涛。被告:白玉。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银行)诉被告白美、张涛、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美、张涛、白玉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银行诉称:2014年10月31日,被告白美从原告处办理贷款20万元,由被告张涛、白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合同年利率为14%,逾期年利率为21%。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借款,但现被告却出现信用状况恶化,债务不能按约偿还的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借款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12707.74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5年10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美、张涛、白玉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白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编号2014103000000150,约定被告白美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年利率为14%,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分期还本计划表还本、按月为周期还息。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白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及利息立即到期。同日,原告与被告张涛、白玉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涛为被告白美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被告白玉作为被告张涛的共同债务人在合同中签字并捺手印。2013年10月31日,原告按约向被告白美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白美未按约还款,截止至2015年10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及罚息12707.74元。原告主张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由于各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在《大众日报》上刊登了公告,向以上各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公告期至,各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潍坊银行借款凭证、账户历史明细、欠本息明细、欠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张涛、白玉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白美出借了20万元借款,被告白美未按时偿还借款,应按约偿还原告欠付本金20万元、利息及罚息12707.74元(以上数额计算截止至2015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张涛、白玉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白美向原告的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涛、白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美追偿。被告白美、张涛、白玉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应视为其已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及罚息12707.74元(以上数额计算截止至2015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张涛、白玉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涛、白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831元,由被告白美、张涛、白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