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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成,该行新庄支行副行长。被告:潘淑玲,住吉林省榆树市。法定监护人:王志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新庄镇城子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