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15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孟登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410号。法定代表人黄武,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鲁波,国土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潘汝锋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苗振霞书 记 员 刘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