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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15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孟登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410号。法定代表人黄武,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鲁波,国土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潘汝锋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苗振霞书 记 员  刘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