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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恢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庄泽谭与陈堂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庄泽谭,四方机车车辆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堂华,四方机车车辆厂职工。申请执行人庄泽谭与被执行人陈堂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9)四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9)四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