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戴剑博诉被告张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剑博,张三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戴剑博,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张三娃,男,195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戴剑博诉被告张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剑博、被告张三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剑博诉称:张亚飞、李明明系夫妻关系,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5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4分。被告张三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先后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902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以上共计39020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三娃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我没有钱,以后有钱了我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借款人张亚飞、李明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张三娃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利息,各方约定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息为4分,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原告已履行支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及借款人曾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庭审中称从2014年8月份开始多次找张三娃催要,被告称原告要过两次,一次是借款到期后一个多月,一次就是这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及原、被告所作陈述,可以认定借款人张亚飞、李明明拖欠原告戴剑博3万元借款未还的事实成立。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认可原告在2014年6月22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保证期限届满前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因此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起诉时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5月2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未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戴剑博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戴剑博负担50元,由被告张三娃负担72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书民审 判 员 孟晓辉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振纲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