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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建农与李文生、卞秀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农,李文生,卞秀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93-2号原告张建农。委托代理人王金年,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阳,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生。委托代理人窦训飞,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秀兰。原告张建农与被告李文生、卞秀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农诉称,2012年7月22日,其与李文生之间签订煤矿合伙投资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张建农投资100万元,与李文生、张建农、陈海龙共同投资开发四川攀枝花陆源工贸有限公司几子湾煤矿资源,同时约定李文生应当在2012年10月底向张建农提供其与陆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否则张建农有权要求退股。合同签订后,张建农已经按约向李文生给付投资款85万元,但李文生未能履行合同,所谓陆源工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合法注册信息,也没有合法煤矿资源。李文生以欺骗手段获得张建农款项后挥霍其资金,张建农要求其返还资金至今未给付。卞秀兰与李文生在上述合同签订时为夫妻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投资款85万元及利息损失204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朱偕龙等人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10月8日传唤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文生接受讯问。本案中,原告张建农诉称李文生以欺骗手段获其资金后挥霍并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侦查,故本案有犯罪嫌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8元(原告张建农已预交7144元),其已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霖人民陪审员  江茂广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