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段秀勇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1329号罪犯段秀勇,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2)马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段秀勇犯受贿罪,判决段秀勇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止。宣判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3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段秀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7、8月份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在担任桐柏县县长助理、副县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规划、城建、房管局、交通局、公路局等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8万元钱。罪犯段秀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秀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秀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审 判 员 韩 洋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