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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九春与郭广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春,郭广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577号申请执行人:王九春,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广库,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执行人王九春与被执行人郭广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6207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86207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