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来曼·达吾提、马登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来曼·达吾提,马登祥,马文俊,曹桂新,槽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季明,理事长。被执行人:苏来曼·达吾提,男,维吾尔族。被执行人:马登祥,男,回族。被执行人:马文俊,男,回族。被执行人:曹桂新,男,回族。被执行人:槽占海,男,回族。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来曼·达吾提、马登祥、马文俊、槽桂新、槽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来曼·达吾提、马登祥、马文俊、槽桂新、槽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292.5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0292.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本案“四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来曼·达吾提、马登祥、马文俊、槽桂新、槽占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