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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俸元成与桂林三源会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俸元成,桂林三源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俸元成,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被告:桂林三源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桂林创意产业园1-1-605房。法定代表人:徐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俸元成诉被告桂林三源会展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俸元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给原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唐雯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