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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冬与崔成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吕冬。被执行人:崔成波,现羁押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监狱。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抚养费450000元、执行费6650元。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监狱,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7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