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文娟与林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娟,林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文娟,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林全春,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娟与被告林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文娟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