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秋幸与刘发强、温文英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幸,刘发强,温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044-2号申请执行人李秋幸。被执行人刘发强。被执行人温文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强、温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发强、温文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返还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秋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6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8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发强有位于茂名市西粤北路1号大院X号XXXX房屋一套(所有权证:茂预0800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发强所有的位于茂名市西粤北路1号大院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茂预0800XXXXXX)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刘发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