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德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全、李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宁夏宝德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全,李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522号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宝德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睿,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俞加通,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文全,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睿,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德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全、李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宝德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全、李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宝德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人和清真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文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全、李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0元,减半收取21950元,由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