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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8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崔钦、崔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芳,崔钦,崔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73-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芳,无业。被执行人:崔钦,公务员。被执行人:崔子文,私营业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崔钦、崔子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子文名下有皖M×××××丰田轿车一辆和皖M×××××通用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崔子文名下的皖M×××××丰田轿车一辆和皖M×××××通用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