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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树英与被上诉人马井发、马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树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井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彪。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树英与被上诉人马井发、马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董树英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传其于2015年10月20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董树英拒收本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董树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 永 杰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李 剑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兆 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