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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李某。被告楚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5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在荥阳市崔庙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差,且被告多次违背夫妻忠诚,伤害原告感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楚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确认如下: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育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以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沛审判员 孙新蕾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