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靳振生与李社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靳振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社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振生与被告李社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振生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振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振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