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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靳振生与李社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靳振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社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振生与被告李社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振生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振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振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