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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吉时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袁祖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吉时达置业有限公司,袁祖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宁波吉时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联升村。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祖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吉时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祖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吉时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吉时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吉时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2196.50元,由原告宁波吉时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