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狄丽芬申请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狄丽粉,女.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滨河路馨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涂克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狄丽粉与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狄丽粉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