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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市土产公司与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强达供销配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土产公司,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强达供销配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玉荣,兰州市土产公司纪委书记。被告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强,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强达供销配送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诉被告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强达供销配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程 娟人民陪审员  张繁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