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市土产公司与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强达供销配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土产公司,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强达供销配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玉荣,兰州市土产公司纪委书记。被告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强,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强达供销配送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诉被告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强达供销配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兰州市土产公司。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程 娟人民陪审员 张繁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