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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侯飞与张跃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飞,张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46号原告侯飞,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张跃新,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原告侯飞诉被告张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未提供被告张跃新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铭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显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