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谢秀平诉被告兰俊亮、王月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谢秀平,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XXX,退休工人。被告:兰俊亮,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XXX。被告:王月法,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XXX人,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谢秀平诉被告兰俊亮、王月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谢秀平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平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