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21-2号原告: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杨淮忠,董事长。被告:芜湖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国泰,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永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