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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283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汪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