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新鱼与林州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鱼,林州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66号原告李新鱼,女,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负责人谢海生,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宏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新鱼诉被告林州市姚村镇西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