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岭诉与告褚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岭,褚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王金岭。被告褚金亮。原告王金岭诉被告褚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岭诉称:2009年8月21日,被告褚金亮向原告王金岭借款30000元,约定几日内即偿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褚金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褚金亮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8月21日向原告王金岭借款30000元。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期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褚金亮向原告王金岭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综上,被告褚金亮应偿还原告王金岭借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褚金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岭借款3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褚金亮负担(原告王金岭已经预交,被告褚金亮在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金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银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