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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00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束维春、蒋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维春,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662-1号申请执行人:束维春,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蒋民,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1)包民二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15000元及利息3346.22元(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诉讼费800元、执行费125元,总计19271.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2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民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271.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2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