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宾宾、杨亮亮与蔡云付、李久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云付,李久娣,张宾宾,杨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云付。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久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宾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亮亮。上诉人蔡云付、李久娣因与被上诉人张宾宾、杨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0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