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傅王军、绵阳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王军,绵阳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傅王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傅王军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4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