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16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范某。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