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执民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士富、蔡羽与周水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士富,蔡羽,周水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82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富。申请执行人:蔡羽。被执行人:周水长。申请执行人张士富、蔡羽与被执行人周水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士富、蔡羽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8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