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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XX武与李道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李道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XX武,男,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住信阳市罗山县。被告李道虎,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XX武诉被告李道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5日,被告李道虎以出国为由,从原告处收取办理出国费用,久拖没有结果。原告无奈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年底之前还清。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欠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道虎以帮原告办理出国务工为名,向原告收取办理费用,后因没有办成,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办理费用。被告因无款支付,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4年11月5日还清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和法庭审理笔录为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出国务工事宜收取费用,因没有按照约定实现原告目的,被告同意退还原告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于2014年11月5日还清欠款,但到期后被告仍没有偿还,对逾期的相关利息,应当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道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武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