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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生红与黄定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红,黄定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徐生红。被告:黄定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生红诉被告黄定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生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