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生红与黄定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红,黄定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徐生红。被告:黄定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生红诉被告黄定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生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