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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太友与崔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友,崔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李太友,渔民。被告:崔立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友与被告崔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立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友撤回对被告崔立江的起诉。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丁金瑞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