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广信五金店与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广信五金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者何玲。委托代理人赵勇(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杰,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广信五金店诉被告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广信五金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杰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广信五金店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杰的诉讼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广信五金店撤回对被告唐杰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广信五金店承担。审判员 吴小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宇 搜索“”